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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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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31978********,汉族,高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现住重庆市梁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与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渝******号小型普通客车返回其居住地,当车行至重庆市垫江县峡普路11km+200m(曹回镇曹回幼儿园)处,撞向路边交通指示路牌,造成交通指示路牌及自己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驾车逃逸至重庆市垫江县峡普路4km(曹回镇安山村路段)时,被垫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为抗拒检查,被告人唐某某将执勤民警王某某咬伤,后被带至垫江县中医院抽血检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3mg/100ml。
案发后,唐某某取得了民警王某某的谅解并修复了受损的路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渝公鉴(乙醇)[2015]4365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验相片、指认相片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浩龙   
2017年2月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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