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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李昌奎、刘汉刘维系列、文强系列、四川交警开房丢枪、不作为锦旗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吸毒,于2013年1月被万州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9月被奉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6年12月14日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和其朋友冉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奉节县**镇**路“**”餐馆吃夜宵时,因琐事与餐馆内吃饭的毛某甲、毛某乙、陈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拉扯。期间被告人汤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小刀,在打斗过程中持折叠小刀刺向李某甲,将李某甲腹部捅伤。事后被告人汤某某坐出租车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汤某某在万州区**路**城区供电所旁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曾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邓某某、王某某、敖某某、李某乙、冉某某、黄某某、毛某甲、毛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书、伤残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17年1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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