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谭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一案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李昌奎、刘汉刘维系列、文强系列、四川交警开房丢枪、不作为锦旗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7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路**号。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原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0月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9月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同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路**号室外,谭某某用木棍撬开窗户的防盗网后携带砖头进入到室内,在厨房拿了菜刀,打开被害人曾某某卧室时被曾某某发现,谭某某以暴力相威胁曾某某不准报警,并抢走曾某某手机(价值人民币1096元)。曾某某以给谭某某拿钱为由,来到客厅后挣脱控制进入其同事卧室,谭某某手持菜刀以暴力威胁要砍死曾某某等人,后迅速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冉某某、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指认、勘验、扣押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