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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再审决定书:于某诈骗罪刑事决定书(巡回法庭落户重庆)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12-29
 
编者说: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五法庭落户重庆,并于2016年12月29日揭牌,正式成立。巡回法庭五法庭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并明确提出,刑事申诉案件由巡回法庭进行审理!此外,巡回法庭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直接审理案件,这意味着,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家属不必上京,在重庆即可进行申诉,并由大法官亲自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刑监字第206号
原审被告人于淑美诈骗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日以(2007)东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淑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追缴被告人于淑美人民币二百四十八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在案扣押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两个予以没收。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提出申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以(2010)东刑再初字第00177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京东检刑变诉(2010)0001号变更起诉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以(2010)东刑再初字第0017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于淑美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判中追缴、发还、没收部分,改判北京市东城区南锣鼓巷114号房屋发还被害人李某所有,追缴被告人于淑美人民币二百四十八万元发还被害人闫某,在案扣押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两个予以没收。于淑美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以(2010)二中刑再终字第02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再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闫某以再审判决的改判项侵害其合法权益且再审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申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以(2011)高刑监字第393号通知,驳回申诉。闫某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被告人于淑美系根据经公证的房主李某的授权委托书而代为出售诉争房产、收取诉争售房款,各方对此并无错误认识。评判被告人于淑美受托期间诉争行为的性质,就房主李某而言,应将被告人于淑美先期调换其持有的诉争房屋产权证行为,与后期不主动及时向其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并转交全部售房款行为,一并评价;就购房人闫某而言,其在支付合理购房款后已在事实与法律上占有诉争房产,并未因诉争付款行为而发生财产损失。再审裁判认定被告人于淑美的行为构成对房主李某和购房人闫某的双重诈骗,并据此将闫某善意取得的诉争房产发还给李某所有,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再审时一审法院在公诉机关已变更起诉书,将购房人闫某也认定为被告人于淑美诈骗行为的被骗人与被害人的情况下,既不通知当事人闫某参与诉讼,又不告知被告人于淑美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径直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对此二人不利判决的行为,程序违法并影响到本案公正审判。闫某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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