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陈格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方式从他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后多次将假冒伪劣卷烟出售给罗某,并通过其女朋友陈某的邮储银行卡收取罗某购烟款133100元。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格抓获归案后在其住所处扣押了价值41103.50元的卷烟,并扣押其违法所得39000元。经鉴定,陈格住所处扣押的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陈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线索来源的说明,证实屏山县烟草专卖局与民警联合开展市场检查,发现罗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格的犯罪行为遂展开侦查。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实民警对涉案证人罗某位于屏山县屏山镇天竺路48号11栋1单元4楼2号住处、王某位于高县可久镇团包村解放组17号住处、被告人陈格人身及其位于自贡市大安区漏明井巷105号附2号住所进行搜查,并从现场搜查出的物品予以扣押。从陈格处扣押了违法所得39000元。
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陈某邮储账户查询明细,证实陈格销售假烟给罗某后通过陈某邮储账户收取假烟款133100元。
4.四川省屏山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实公安机关在陈格住所处扣押的卷烟价值41103.50元。
5.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陈格住所处扣押的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6.自贡市烟草专卖局证明,证实陈格、陈某两人在自贡市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7.屏山县公安局关于移交扣押涉案伪劣烟草制品的函及涉案伪劣卷烟附件详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罗某处扣押的伪劣卷烟移交屏山县烟草专卖局进行销毁。
8.案件移送回执,证实公安机关将屏山镇鸿福超市销售伪劣卷烟的线索移交屏山县烟草专卖局,屏山县烟草专卖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9.证人证言
(1)陈某证言,证实我与陈格系男女朋友关系。大概在2015年初,我开学读书便与陈格在漏明井租了一间房子。住了一段时间后,陈格开始销售假烟,取名绰号老黑。他通过QQ从福建“张哥”处购买假烟,然后销售给宜宾一个姓罗的人和一个叫“会强”的人。陈格最开始卖假烟时就给我说过,并且有时会叫我帮忙记账或是他忙不过来时,叫我帮他在QQ上联系买卖假烟。陈格销售假烟一般是在网上或电话上联系好,然后到自贡市客运站给对方发货,对方再通过支付宝或银行卡转账给他。支付宝是陈格自己的,绑定的是陈格的工商银行卡,另外我的邮储银行卡陈格也在用于收取假烟款。我的邮储银行卡绑定了我手机,如果有交易情况会收到短信,用起来方便,2015年3月左右陈格叫我给他银行卡时给我说是用于收取假烟款。陈格工商银行卡上的余额4万多元,他给我说是卖假烟赚来的。
(2)罗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从2015年9月左右开始我在陈格处购买了133100元的假烟,然后销售给了高县的王某以及屏山镇的鸿福超市。陈格最开始通过顺丰快递给我发货,收货后我通过邮储银行汇款给陈格指定的陈某账户上。后来陈格告诉我,他在自贡有仓库,之后便通过自贡的客车带货给我,我去宜宾车站取货。辨认出陈格、鸿福超市老板刘某、王某、帮陈格运输假烟到宜宾的的士司机卢某、和王某一起到屏山的同伴闫某。
(3)卢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系自贡市出租车驾驶员。自己曾驾驶的士帮陈格送过假烟到宜宾。辨认出陈格。
(4)张某证言,证实系罗某妻子。2015年9月左右,罗某通过QQ认识卖假烟的绰号老黑(陈格),之后罗某就从老黑处购买假烟,老黑通过快递发货到屏山。
(5)刘某、王某证言,证实刘某系屏山镇鸿福超市老板。二人从罗某处购买假烟后予以销售的事实。
(6)闫某证言,证实自己曾陪同王某到屏山来耍,王某从屏山一个朋友家中取过一箱货。后来这个朋友还送过烟到高县。
10.被告人陈格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开始,我通过QQ加入到假烟群,接触到一些卖假烟的人。之后我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证的情况下通过这些人开始做假烟代理。卖假烟时我绰号老黑。我从外地购买假烟后主要销售到宜宾屏山和高县两个地方。高县那边一个叫“会强”的人从我手中购买过假烟,另外从2015年8月份开始,屏山的罗某一共从我手里购买了10万元左右的假烟。销售给罗某的假烟有时通过出租车送货、有时发快递给他。罗某收货后通过邮储银行汇款到我女朋友陈某的邮储银行卡上。经我核对,销售给罗某的假烟款133100元没有异议。我从2015年至今做假烟生意获利大概3万多元。辨认出罗某。
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格系抓获归案。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格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