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董某犯组织卖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罪犯董某,男,汉族,1980年4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肥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董某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合刑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10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以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06年9月2日至2006年9月6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鸿雁

审判员陈东宝

代理审判员韩笑

ggz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