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某,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008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二中刑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0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6)承安检意第591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彦兵
审判员金小雁
审判员刘福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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