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满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李石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辽0411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6)辽0411刑初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爱军
代理审判员 朱虹霖
代理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瀚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