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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闫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2015年9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东兴,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2003年9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1月29日释放。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国臣,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2015年10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甲。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国彤,河北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乙。2015年9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015年9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乙。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森,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应某某。2010年7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5年11月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丙。1995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承德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丁。2015年1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戊。2003年10月9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13年5月8日释放。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2016)承县检刑诉第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王某甲、闫某甲、马某某、王某乙、张某、闫某乙、陈某某、应某某、闫某丙、闫某丁、闫某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经我院下发逮捕决定书后现在逃,须另案处理。被告人闫某某及其辩护人于东兴、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国臣、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峰、闫某甲及其辩护人廖国彤、马某某、王某乙及其辩护人李凯、张某、闫某乙及其辩护人林森、应某某、闫某丙、闫某丁、闫某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7月底,被告人闫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在承德市高新区闫某甲家中多次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闫某甲明知闫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被告人马某某介绍肖某某等人到该赌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被告人王某乙在闫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上为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并非法获利;被告人张某、陈某某在赌场“抽水”;被告人闫某乙、应某某、闫某丙、闫某丁、闫某戊为赌场“站岗放哨”。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任何辩解。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闫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强烈的悔罪表现。2、被告人闫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任何辩解。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2、被告人王某某不是赌局最初的发起人和开设人。3、被告人王某某分得的赃款较少。4、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非监禁刑。

被告人王某甲开庭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任何辩解。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2、被告人王某甲不是赌局最初的发起人和开设人。3、被告人王某甲分得的赃款较少。4、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认罪、悔罪。5、被告人王某甲在此前未受到过刑事、行政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非监禁刑。

被告人闫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任何辩解。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闫某甲不是积极主动提供房屋作为赌场,是闫某某找到闫某甲说想用她的家开赌局,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2、被告人闫某甲在该案中所获得的利益是收取打扫卫生费和房屋使用费,其本人没有参与赌博。3、被告人闫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4、被告人闫某甲属于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甲缓刑。

被告人马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任何辩解。

被告人王某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任何辩解。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乙参与放高利贷数额较小,获利较少。3、被告人王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王某乙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5、被告人王某乙系两个未成年人的母亲,需要照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任何辩解。

被告人闫某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任何辩解。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闫某乙没有开设赌场,只是普通的雇佣人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故被告人闫某乙不构成犯罪。2、被告人闫某乙仅为普通的雇员,站岗放哨仅为5、6天,收入仅几百元钱。3、被告人闫某乙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如实交代问题。

被告人应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任何辩解。

被告人闫某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任何辩解。

被告人闫某丁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任何辩解。

被告人闫某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未做任何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7月底,被告人闫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在承德市高新区闫某甲家中多次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每天参赌人员在二十人以上。被告人闫某甲明知闫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并分得报酬;被告人马某某介绍肖某某等人到该赌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被告人王某乙在闫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上为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并获利;被告人张某、陈某某在赌场负责“抽水”并分得报酬;被告人闫某乙、应某某、闫某丙、闫某丁、闫某戊为赌场站岗放哨并分得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我和王某某等人开设了一个赌局,赌局设立在闫某甲家还有闫某某的三姐家。每天赌局结束后,闫某某、王某某、王某甲我们四个开箱子分钱,扣除卫生费、抽水、放哨人员费用后,几人分钱。这个赌局开设了6、7天,共计挣了五六千元,我挣了五六百元。2015年4月份,闫某某开设赌局,我找闫某某要求合伙,后闫某某和我、王某某、王某甲我们四人合伙开设这个赌局。2015年4月份赌局设立在闫某甲家还有闫某某的三姐家。赌局每天的水钱从三千元到八千元不等,我在赌局挣了六七千元钱;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在闫某某开设的赌场上参赌约二十次。闫某某开设的赌场地点在他姐姐家或者闫某甲家,闫某某开设的赌场是以“推牌九”、“大饼子”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天大约有三四十人参与赌博,张某在赌局上抽水,有四五个人在赌局上放哨。赌局上有人放高利贷;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底我和毕某某在“板牙”(闫某某)开设的赌场上参赌一次,赌局结束后“板牙”发给毕某某五百元钱车费。赌局上有人抽水,赌具牌九由板牙提供;4、证人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我带着蒋某某到闫某某开设的一个牌九赌局参赌。张某和陈某某轮流抱水箱子,参赌人员有二十多人,赌局上有人站岗放哨,有人放高利贷;5、证人梁某某、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我到闫某某开设的赌局上参赌。赌局上有人放高利贷,有人站岗放哨;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我到闫某某开设的赌局上参赌。赌局上有四五十人参赌;7、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4、5月份,我到闫某某开设的赌局上赌博,赌局上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有人站岗放哨有人抽水,我在赌局上向闫某某借钱,闫某某没收利息;8、辨认笔录42份,系本案多名被告人与证人对赌局组织者、场地提供者、抽水人员、放哨人员、放高利贷人员进行的辨认;9、搜查笔录,证实承德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10、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白色纸张,证实承德市公安局对张某处搜查的记账单扣押,纸上记载姓名和钱款数额;11、承德市公安局调取的账单三张(复印件),证实承德市公安局在刘某某处调取的记录参赌人员向闫某某借高利贷的账目清单;12、照片,证实系被告人闫某甲指认其为闫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的场所位置和房间;13、承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闫某乙、闫某戊、闫某丙、应某某、王某甲、王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本案其余当事人系抓获或传唤到案;1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闫某丙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6日被承德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应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被告人闫某戊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10月9日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3年5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12日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15、户籍证明,证实本案所涉及的被告人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2015年7月初至8月初,我和韩某某、小峰(王某某)、王某甲等人在闫某甲家开设二十多场牌九赌局,我负责找场地、安排放哨抽水人员,其余股东负责找参赌人员,吃干股,挣拉人头费。赌局平均每场抽水七八千元左右,开设赌局期间,我分钱2万多元,韩某某分钱2万多元,小峰(王某某)分钱七八千元,王某甲分钱四五千元。赌局上陈某某负责抱水箱子,每天二百元工资。张某有时候替陈某某抱水箱子。闫某乙、闫某丁、应某某等人负责给赌局站岗放哨,每人总计得钱一两千元。有人在赌局上放高利贷,这些人不是我叫来的;17、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小峰”)的供述,2015年过年前后,和闫某某(板牙)、王某甲、袁某、韩某某共同开设了一个赌局,这个赌局开了十天左右就停了。2015年夏天,闫某某、韩某某、王某甲和我共同开设赌局约一个半月时间。这个赌局设立在闫某甲家。每天有四十多人在这个赌局进行赌博。赌局以大饼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具由闫某某提供的。陈某某和张某在这个赌局上抽水。赌局上有放哨人员。每天赌局结束后,闫某某、王某甲、韩某某和我共同打开水箱子,将用房屋的卫生费、抽水人员和放哨人员的费用都扣除以后,剩下的钱四人分了。闫某某给房主五百元钱卫生费,给陈某某或者张某五百元钱抽水的费用,给每个放哨人员二百元到三百元不等的费用。这个赌局每天抽水钱基本都是在一万元左右。我一共挣了约一万元钱。在2015年1月份左右,我与王某甲、韩某某、闫某某、袁某共同开设过赌局,大概开设了十天。每天赌局渔利的钱扣除卫生费、抽水人员和放哨人员的费用后剩下的钱五个就分了。每次都是闫某某多拿,剩下的我们四个人拿到的一样多,我在赌局挣了约一千元钱。2015年4月至5月期间我与闫某某、韩某某,王某甲开设过赌局,大约开了一个多月。赌局每天可以抽水约一万元,每天赌局抽水的钱扣除卫生费、抽水人员和放哨人员的费用后几人平分,闫某某拿的多,其余三人平分。我共计挣了一万元钱;18、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在2015年2月份至2015年5、6月份,闫某某开设赌局,闫某某打电话让我找人参赌。我为赌局找了赵某某、张某某、云三名参赌人员。赌局是闫某某和二焕共同开设的,赌局以牌九方式进行赌博,每天有十几人到三十几人参赌。张某在赌局上抱水箱子,闫某某给张某每天三百到五百元不等,闫某乙、闫某丙等人在赌局上站岗放哨,闫某某每天给站岗人员一百至二百元不等。赌局开设期间我得钱三千多元。在本院开庭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承认;19、被告人闫某甲的供述,在2015年2月至7月中旬,闫某某多次在我家的房子里开设赌局,每天给我五百元钱,我平时在赌局上打扫卫生。赌局以牌九方式进行赌博,赌具由闫某某提供,陈某某、张某在赌局上抽水,有三四个人在赌局上站岗放哨;20、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在2015年7月份闫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闫某某开设的赌局上去玩。这个赌局是闫某某和韩某某,王某甲、王某某共同开设的。每天赌局散后,都是他们四个人在分水箱子钱。赌局设立在闫某某的三姐家及闫某某三姐的儿媳妇闫某甲家,每次给伍佰元场地费用。赌局以牌九方式赌博,赌具由局长提供。张某和陈某某负责抽水。赌局上有人站岗放哨,有人放高利贷。赌局上每天能抽水一万元多人民币。除了参赌我还帮闫某某找人到他的赌局赌博。我带过“东明”、肖某某、大龙这三个人去闫某某的赌局参赌。我从中得钱,总共得钱三四千元。赌局上还有小红,王某甲等人和我一样带人参赌从中挣钱;2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在2015年3月份左右,闫某某和韩某某、王某甲、王某某在闫某甲家、“二伟”家,开设了以推饼子进行赌博的赌局,赌局大概开设了一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闫某某提供赌具,赌局上张某和陈某某负责在赌局抽水,每天赌局结束之后,四个“局长”分当天的抽水钱。我在这个赌局参赌一个多月。赌局上有站岗放哨。我和小东、云、等人在赌局上放高利贷。2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在2015年4、5月份,闫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姐姐小红(王某乙)等合伙人开设牌九赌局,赌局设在“二伟”家和叫“云”的家中,每天给站场费四百至伍佰元。陈某某在赌局上抱水箱子,我从六月份之后在赌局上抱水箱子,每天得钱三百到伍佰元不等,赌局有站岗放哨人员,每天得钱二百元。王某乙等人在赌局上放高利贷;2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闫某某两次开设赌局,一次是今年正月二十多开始的,开了有两个月左右。第二次是今年六月中旬开始的,开了一个多月,到七月底结束。六七月份的赌局是由闫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设立在闫某甲和一个叫“立”的人家,以牌九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员三四十人。有人在赌局上站岗放哨。张某在赌局上抽水。任贵云、王某乙托人在赌局上放高利贷。闫某某这两次开设赌场都是我和张某负责在该赌局上抽水。如果有人赢钱了,就抽百分之十作为水钱,每天赌局结束后我们把水箱子交给闫某某;24、被告人闫某乙、应某某、闫某丙、闫某丁、闫某戊的供述,对在赌局上站岗放哨并每天每人分得一百元至二百元的事实均承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王某甲、闫某甲、马某某、王某乙、张某、闫某乙、应某某、闫某丙、闫某丁、闫某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参赌人员每天均达到二十人以上,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系主犯,闫某甲、马某某、王某乙、张某、闫某乙、应某某、闫某丙、闫某丁、闫某戊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闫某乙、闫某丙、应某某、闫某戊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认罪,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闫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王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闫某丁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闫某乙犯赌博罪,免于刑事处罚。

九、被告人应某某犯赌博罪,免于刑事处罚。

十、被告人闫某丙犯赌博罪,免于刑事处罚。

十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二、被告人闫某戊犯赌博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玉杰

审判员王富

人民陪审员刘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雒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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