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辩护词2
二、从共同犯罪的认定分析,正犯是共同犯罪的核心,石某只是“狭义的共犯”
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目前一种较为有力的学说认为,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态,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不可能存在没有正犯的共同犯罪。在认定复杂的共同犯罪时,应当先判断正犯,再以正犯为中心判断其他参与人是否成立共犯。(参见: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这里所谓的“正犯”也就是实行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行为人,具体到本案中,就是通过绕关等形式将牛肉走私入境的梅某与郑某,而石某只是“狭义的共犯”。一般认为,狭义的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人,但是石某连“教唆犯”都算不上。教唆犯是教唆他人使他人产生实行犯罪的故意,而从本案证据可以看出梅某、郑某专门从事走私行业,且二人的组织已经形成规模,石某仅仅是他们的客户之一,根本称不上是石某教唆梅某、郑某产生犯罪的故意。
与此同时,石某在第二次接受讯问时称,(供述:略)石某的上述说法能够证明非但其不是犯意提起者,反而正是在吴某、梅某及郑某的鼓动下,石某才开始涉足走私行为。
第二部分 石某涉嫌走私的冻品数量
一、不能排除石某没有收到部分货品的合理怀疑
(一)被执法部门查获
石某在第二次接受讯问时称,“和梅某合作的时候以及和老杨合作时都出现过整条柜被执法机关查获的情况”,孙某与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能证实存在货物在运输途中被执法机关缴获的事实。
(二)运输中灭失
1. 对于运输过程中有灭失的情况,石某和运输方商定保货费就是针对少件、途中灭失货物情况的处理方法。
2. 石某与运输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孙某、黄某的记帐本均能反映出存在掉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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