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人民法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高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高某涉嫌协助
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现就本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参酌:
一、定罪部分:对起诉书指控的的基本事实和罪名辩护人没有异议,认为本案高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高某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通过在微信、QQ上发布招嫖信息等方式开展招嫖业务,偶尔也会受安排接待来会所的客人,高某的行为为方某等人的组织卖淫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二、量刑部分:高某的行为不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对高某应当在基本法定刑的幅度范围内适用刑罚。且高某还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列举了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高某并不具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所以对其应在基本法定刑,即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档次内适用刑罚。
2.自到案以后,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高某上班时间短(仅一个多月)便案发,获利很少(仅7000元),情节较轻。
4.高某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案发到现在,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愿意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上所述:综合本案的证据情况和高某今天的庭审表现,结合高某系坦白,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认罪悔罪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从宽量刑情节。特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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