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
刘某涉嫌
故意伤害罪一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刘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刘某的辩护人。经刚才的法庭调查、结合全案证据材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仅就量刑部分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对刘某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辩护人同意公诉人关于刘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
二、刘某还具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的发生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故意伤害恶性案件,刘某伤害刘某付系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引发,刘某一方在双方争吵较凶时选择报警,刘某在对方先对自己动手后以及多人围着打自己的情况下才拿工具伤了人,这些情节表明,刘某的主观恶性相比恶性犯罪案件中的暴力之徒,要小的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民间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理时应区分恶性犯罪案件,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处理案件,对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2.刘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案情。此外,刘某多次委托律师让其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希望获得其谅解。目前,刘某已向被害人刘某付赔偿人民币共计12万元,被害人刘某付也对刘某进行了谅解,并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可以对刘某从轻处罚。
3.本案被害人一方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害人刘某付欠工程款在先,而且拖欠时间较长。在刘某同父母来到被害人家中找被害人协商解决此事时,被害人儿子刘XX邀约了朋友过来,明显具有纠集打架的意图。而且,是刘XX先动的手,刘某是在多人围打自己的情况下反击的。因此被害人对自身引发的被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
4.刘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平时表现都是遵纪守法,良好公民,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没有任何不良嗜好,也从不做违法乱纪的事。这次行为事发突然,是他自己也没有料想到的。事后刘某也是非常后悔,觉得自己遇事不够冷静,欠缺思考,以后一定要以此为教训,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综上,辩护人认为,刘某此次犯罪事出有因,系一时非理性的冲动之举。辩护人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其自首、认罪悔罪的态度,结合其一贯表现,对其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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