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徐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因本案于2012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2)2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徐某某从他人处购进盗版光盘在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一带贩卖。
2012年7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乐清市柳市镇长丰村长丰路6弄2号的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非法疑似盗版光盘506张。
经鉴定,被查获的506张光盘均系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抓获经过、照片、乐清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检查笔录、浙江省出版物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销售的方式发行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单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妥当,予以采纳。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乐清市公安局的506张非法出版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晓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叶余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