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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石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OpenLaw
  • 2018-03-01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
因本案于2012年8月1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石某在申请办理嘉兴开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验资过程中,以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嘉善联创塑料五金厂投资人李彩英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该100万元分成两笔每笔50万元分别以李彩英个人名义及嘉善联创塑料五金厂名义转入到被告人石某的个人银行卡上,后其将30万元转入其妻子葛卓君的个人银行卡上,之后夫妻二人再将银行卡上的70万元和30万元转入到嘉兴开普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验资帐户上作为注册资金。
2011年5月25日,待该公司验资完成后,被告人石某将100万元注册资金以嘉兴开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分别以一张50万元的转帐支票及一张50万元银行汇票形式转出,转入到嘉善联创塑料五金厂帐上,用于归还李彩英的借款。
被告人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分别于2011年8月26日、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0月26日三次以石某名义转入嘉兴开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16万元、37万元;于2011年8月16日、2012年1月10日二次以葛卓君名义转入嘉兴开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葛卓君、李彩英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嘉善联创塑料五金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嘉兴开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相关材料,验资帐户往来明细及交易凭证,石某个人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银行相关凭证回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为了组建公司通过工商注册登记验资的目的,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达人民币1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石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系初犯,并已补回注册资本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石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石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褚在倩
人民陪审员陈引珍
人民陪审员章小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娄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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