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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项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 OpenLaw
  • 2018-03-01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某,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系平湖市安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平湖市。
因本案,于2012年8月2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萍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项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2月,被告人项某为使平湖市安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通过中介委托陈来印等人(另案处理)代办。
后陈来印等人筹集450万元增资资金并以公司投资人的名义转入平湖市安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待取得验资报告后将上述注册资金抽走,后被告人项某成功使平湖市安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从50万增加至500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平湖市安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身份证明、情况说明和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4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项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项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项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顾跃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严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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