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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栗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 OpenLaw
  • 2018-03-01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某。
因本案于2012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1月,被告人栗某作为嘉善泰锋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业务需要,需将公司注册资本从50万元变更为200万元。
被告人栗某在没有足够注册资金的情况下,为办理企业增资手续取得新的营业执照,通过代办工商注册登记的中介公司为其公司垫资办理增资手续。
2011年11月30日,该中介公司通过肖小强、陈来印等人(均另案处理)将人民币150万元汇至刘志军(另案处理)的账户,再由刘志军负责以股东栗某、唐文龙的名义按比例汇入指定的验资账户。
在通过验资后,嘉善泰锋木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资至200万元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同年12月1日,上述款项即被转出验资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刘志军等人的供述,证人陆娅婷、唐文龙的证言,公司基本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验资报告书,银行账户明细,存取款凭条,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150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栗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金哲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俞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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