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某。
因本案于2012年7月24日被
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犯
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1月,被告人栗某作为嘉善泰锋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业务需要,需将公司注册资本从50万元变更为200万元。
被告人栗某在没有足够注册资金的情况下,为办理企业增资手续取得新的营业执照,通过代办工商注册登记的中介公司为其公司垫资办理增资手续。
2011年11月30日,该中介公司通过肖小强、陈来印等人(均另案处理)将人民币150万元汇至刘志军(另案处理)的账户,再由刘志军负责以股东栗某、唐文龙的名义按比例汇入指定的验资账户。
在通过验资后,嘉善泰锋木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资至200万元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同年12月1日,上述款项即被转出验资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刘志军等人的供述,证人陆娅婷、唐文龙的证言,公司基本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验资报告书,银行账户明细,存取款凭条,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150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栗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金哲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俞洁琼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