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杨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3-01
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公诉二刑诉(2013)112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卓红、韩荣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被告人杨某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张某甲(另案处理)垫付注册资金300万元,骗取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
在通过验资后的次日,张某甲将全部注册资本金转出。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因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并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且有证人张某甲、刘某、张某乙、孙某等4人证言,枣庄明伟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手续一宗、枣庄明伟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对账单、枣庄中实会计师事务所枣中实验字(2009)第599号
验资报告、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办案说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
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
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
审判长孙茂林审判员张涛审判员王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员刘晶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