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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宋某伟身为跟班安检员未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检查、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因而发生特大透水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伟,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宝丰县大营镇西张庄村133号。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7年9月19日经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7月2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伟及其辩护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位于汝州市小屯镇张村,1986年建矿,2006年2月该矿改由大股东王建利实际控制,成立建利公司(该公司未注册登记),下设安检部等多个管理部门,安检部主要负责对半坡阳商酒务煤矿等建利公司所属矿井的安全检查工作,被告人宋某伟系建利公司安检部工作人员。2007年3月22日下午4点班,被告人宋某伟受安检部指派作为跟班安检员到半坡阳商酒务煤矿跟班入井检查。当晚10时10分左右,有工人向宋某伟及该矿跟班煤师兼安全员温振川(已判刑)反映工作面煤壁潮湿,底板有渗水现象时,被告人宋某伟没有采取处理措施即离开现场,温振川表示“底花水,没事儿”,工人继续生产作业。当晚10时30分左右,工作面迎头突然溃水,造成何X军等15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损失826.5万元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何X军等15人死于煤矿透水所引起的窒息。案发后,该矿赔偿死伤人员等费用802.5万元。
 
被告人宋某伟作为跟班安检员,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工人反映有透水征兆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撤出工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10年7月29日,被告人宋某伟到宝丰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某伟辩称:我不是跟班安检员,我只是该公司安监部的电工,当时我在井下时没有人给我反映过有渗水现象,对事故发生我有责任。
 
辩护人的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但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位于汝州市小屯镇张村,1986年建矿,2006年2月该矿改由大股东王建利实际控制,成立建利公司(该公司未注册登记),下设安检部等多个管理部门,安检部主要负责对半坡阳商酒务煤矿等建利公司所属矿井的安全检查工作,被告人宋某伟系建利公司安检部工作人员。2007年3月22日下午4点班,当班共出勤49人,由于在井下作业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凡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规定,违规进行生产,当晚10时10分左右,已有工人发现工作面煤壁潮湿,底板有渗水现象,但被告人宋某伟作为受安检部指派的跟班安检员,在跟班入井检查中未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检查、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当晚10时30分左右,工作面迎头突然溃水,造成何X军等15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损失826.5万元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何X军等15人死于煤矿透水所引起的窒息。案发后,该矿赔偿死伤人员等费用802.5万元。
 
2010年7月29日,被告人宋某伟到宝丰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某伟供述。我是因为煤矿事故,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的。07年农历正月十六,我经同村宋X亭介绍到汝州市商酒务煤矿安全科上班,担任安全员,主管机电,安全科负责人是王X强,同事有郭X战、郭X群、张X州。一开始是一块下井,各干各的活,这样干有一星期左右,都反映井下的巷道太复杂,记不住地方,王X强就给我们安排排班,一轮5到7天,轮流下井,我是3月17日左右,轮我到商酒务矿下井,结果是22号出的事故。出事故是07年3月22日4点班左右,当时我在井下已经检查完升井了,王X强告诉我说井下出事故了,他自己下井了。出事故的是在西巷道采面 ,我在那个位置上检查过,主要是看机电的,没有发现透水现象,也没人向我反映情况。事故发生后,我也参与抢险了,后来不知道什么单位派几个人把我和郭X战看住了,吃饭、去厕所都有人跟住,这我心里害怕了,后来看的人少了,王X强对我说,还不赶紧走,你不看这啥形势,这我就跑了。
 
2、同案人王现国供述。公司的安全部是由王X强等三、四个人负责的,另外几个见面认识,不知道叫啥。
 
2010年3月22日22时30分左右,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因矿上没有按照规定操作,致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矿工15人死亡,8人受伤严重后果。由于自己安全意识淡薄,对矿井存在的透水威胁认识不够,未严格按照规定入井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
 
3、同案人李建斌供述。公司安检部下属有郭X战、黄X平、杨广伟(我顶不清他是否姓杨)、郭X群、张全X、红X等人。公司派到商酒务负责安全的有三人,每人跟一班,黄X平负责8点班,宋某伟负责4点班,郭X战负责0点班,全面负责,监督矿上安全。
 
我不知道广伟姓啥,可能姓宋,家是宝丰的,他是股东办派商酒务煤矿事故当班安检员。
 
4、同案人李儿子供述。出事故那天当班的安检员是股东办派商酒务煤矿的人,听说是叫宋某伟,宝丰县人,具体地址不知道。
 
5、同案人李超供述。我没有经谁介绍,我自己找活干的,7月份去时伙计们推选让我干班长的。受矿长王现国、生产矿长李儿子、安全矿长李建斌领导,另外还受煤帅兼安检员温振川领导。那天我领那个班上的是下午四点班,加起来总共下井46个,另外我还安排站井口3人,然后等快四点时8点班工人升井,我们下井了,矿上跟班煤师兼安检员温振川、还有公司的技术员、机电上安排的几个开皮带工也陆陆续续下井了,那天总共下去有五十几个人,具体数我也说不准。
 
因为没有按照规定操作掘进,造成了透水事故,在井下生产过程中没有用过探水设备,没有按照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生产,自己作为班长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6、证人李X现证言。2007年3月22日下午4点班,我负责在上付巷掘进,后来上付巷窝头处出水了,把人都冲走了。出水原因是没有按照规定操作掘进造成了透水事故,自己作为掘进负责人应负有一定责任。
 
2007年3月22日,4点班,我和同村的李X、李X红、蟒川乡的8人、俺一个村的李X自、李X增、李X立、吕X庄、何X泰一块到商酒务煤矿上班,班长李超给我们分工,我分到井下掘进,俺这个工作面有11人,其他人不知道叫啥,三个掘进工,5个装车工、推煤工,还有一个砍木头的木工,我正在掘煤时,发现煤有点湿,我给煤师说,他看着也没说啥,公司跟班有人,公司的人也知道有水,却不在意。到坑口,10点多钟我干活那头就出水了,水很大冲的我啥也不知道,水停后,我被其他人用矿车把我推到井口。
 
7、证人黄X平证言。公司派商酒务煤矿负责安全共三人,我和宋某伟(男,宝丰大营镇,30多岁)、郭X战,宋某伟是四点班,郭X战是零点班。我到商酒务煤矿的主要职责是对煤矿的安全进行检查,进度验收,同时对煤矿的安全员,(包括检验员、煤师、实际上商酒务煤矿的煤师、检验员,安全员是同一人)进行监督检查。
 
8、证人王X强证言。2007年7月份我到小屯镇商酒务煤矿上班,任安检部部长,2001年前在宝丰前营乡东方红煤矿任安全矿长。王现伟是矿长,李儿子抓生产办理的是技术矿长证,余听文是机电矿长,李建斌是安全矿长,余奇是技术矿长。建利公司下设有安检部、调度室,安检部归连乐平、杨X怀、焦X军管理,我是安检部长,组成人员有郭X战、张X州、王红X、郭X群、宋某伟。宋某伟,36岁,是事故当班公司派的安全员。
 
安检部的主要职责是对下属四个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按照公司规定,发现隐患,提出书面整改。井下安全主要是一通三防(通风、防水、防火、防瓦斯)、探放水、顶板管理、降尘。
 
宋某伟是06年10月份左右经宋X亭介绍到安检部上班,宋某伟在安检部对电上比较通,是以电上为主,但对其余的安全监管工作也要负责,但我们安检部没有开过会明确宋某伟只负责电工方面的安全管理。透水事故发生前,宋某伟也没有向我反映过井下有执行探放水制度和巷道内有透水迹象的问题。
 
9、证人郭X群证言。安检部的成员共有六人,有部长王X强,成员张X州、王红X、郭X战、宋某伟。安检部负责井下安全管理,主要是“一通三防”,探放水,防火、降尘、工程质量等。我们每次下去检查中间对井下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矿上限期整改落实,这些都是有文字记录的,并下达隐患整改表,到了期限时间后,我们再下去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不达标的,我们部门对矿上作出惩罚处理并督促继续整改。当天当班白天是公司调度上的黄X平跟班,下午4点班的是安检部的宋某伟,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07年3月22日4点班中间,22日凌晨至上午8点跟班的是安检部的郭X战。宋某伟是事故发生当班的安检部下派的安检员,他今年有三十多岁,他家和我家是邻居,个子约1米7,中等偏高,中等体型,圆脸,平头,别的没啥明显特征了。
 
安检部的安全员在业务上没有分工,每个安全员入井后负责对所有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安检部也没有说过宋某伟只负责机电,不管别的业务。
 
10、证人李X红证言。2007年3月22日晚10点钟前,我在上风巷道掘进的煤发现有点湿,窝头下面有点洼水,我害怕是老空水,停有一会矿上的煤师转到我身边,我把发现的情况给他讲了,煤师看了说没事,煤师看后就走了,我看煤师没说啥就接着干活了。煤师走后5分钟,又来了一个公司的人,他是啥职位我不知道,以前也没见过,我问他是哪里人,他说公司的,我说这窑有没有老空水,公司的人说没有老空水,他在窝头处看看水就走了,没有说啥。煤师是蟒川乡半扎人,叫啥我不知道,公司那个人叫啥我也不知道,戴个红安全帽,他的帽子颜色和别人不一样,这个人有40多岁,比煤师个子高,也不胖。
 
11、证人史X成证言。22号3点开班前会,李超安排工作,并讲安全注意事项,4点多开始干活,出事前放了两茬炮,出事前跟班的及公司的都到过窝头,跟班的叫振川。出事前已有征兆,放过头茬炮时在左手帮已发现有浸水现象,放过二茬炮后浸水更严重,也没有人安排采取措施。大约在10点多,我刚装完车把车推走,只听轰的一声响,水从正头冲出,把我冲翻。当班没有进行探水。
 
12、遇难矿工尸检报告、伤情鉴定书显示矿难的死伤情况。
 
4、书证
 
(1)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煤安检调查(2007)136号文件、豫煤安调查(2007)88号文件,河南省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3.22特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河南省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3.22透水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2007年3月22日22时30分许,河南省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5人遇难,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26.5万元,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2)汝州市人民法院(2007)汝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现国(半坡阳商酒务煤矿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被告人李建斌(半坡阳商酒务煤矿安全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被告人李儿子(半坡阳商酒务煤矿生产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超(半坡阳商酒务煤矿作业班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3)汝州市人民法院(2008)汝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温振川(半坡阳商酒务煤矿当班跟班煤师兼安检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被告人余听文(半坡阳商酒务煤矿机电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伟身为建利公司安检部指派到商酒务煤矿的跟班安检员,在跟班入井检查过程中,对工人违反探放水规定进行作业及井下出现煤壁潮湿渗水现象,未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检查、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因而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伤及直接经济损失826.5万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且在事故发生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称被告人系投案自首及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于2010年7月29日在宝丰县公安局投案,但在归案后一直否认自己是公司安检部跟班安检员的身份,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因本案不是共同犯罪案件,其辩称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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