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因涉嫌重婚于2011年9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29日因涉嫌重婚犯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
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田XX犯
重婚罪,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3月份,被告人田XX在和胡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和白XX在睢县城关镇中心大街南段以夫妻关系同居,并于2011年8月1日生下一女孩。另查明,被告人田XX庭审中向胡XX承认错误,写下保证书,并同意将中心大街一套房子过户到胡XX名下,胡XX同意并表示对田XX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撤回要求追究被告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的控诉。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出示、宣读、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田XX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XX对重婚的事实予以认可。2、受害人胡XX陈述了被告人重婚的事实。3、书证—被告人田XX与胡XX的结婚证。4、证人证言:证人白XX、田一X、田二X、李XX等人证言,均能证实田XX重婚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田XX没有提出异议,经查,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实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据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违反婚姻管理制度,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田XX认罪悔罪,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XX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