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 023 6156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于成都市新都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新都区。
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晓兵,四川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朱晓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白马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当日13时29分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货运大道弥牟镇白马村路口在前方信号灯为绿灯行驶上货运大道右转弯时,遇陈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8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同向沿村道行至该路口由北向南方向直行通过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
 
经事故认定,张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已经垫付赔偿款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张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雷恩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邱元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