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苏XX与谢XX在某出租屋内将冰毒重新结晶时被警察挡获,并在屋内查获疑似毒品半成品的固液混合物,两人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四川省地方检察院起诉。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2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417号      

 

被告人苏XX,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85********,回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址:隆昌县**镇**路**号**单元**号。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谢XX,曾用名谢X,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隆昌县,户籍所在地:隆昌县**镇**巷**号。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成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XX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谢X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7年10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7日左右,被告人苏XX将从他人处获取的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被告人谢XX,让其帮助贩卖。同年4月20日,因该毒品品相不佳,苏XX遂在谢XX租住的成都市金牛区**东路**号**栋**号房内同谢XX一起,将该毒品筛选后融入酒精,经加热处理后放入冰箱冷却,进行重新结晶。当日16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五块石**一期**栋**单元**房将被告人苏XX和谢XX挡获,并在谢XX租住的前述房屋内查获疑似毒品半成品的固液混合物。经称量,该固液混合物净重1797.5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9.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X、谢XX为贩卖牟利,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700余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苏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德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章静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