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6〕98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江西省赣州市人,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2014年12月15日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走私毒品罪,2016年4月1日被汕头市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6年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6年9月14日汕头海关缉私局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被告人丁某甲与同案人kelvin(身份不明)在香港见面后商定,被告人丁某甲在国内接收由同案人kelvin安排的从非洲寄来装有毒品恰特草的邮包,再转寄到美国后,同案人kelvin支付一定的报酬给被告人丁某甲。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丁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使用自己以及丁某乙、陈某甲等人的地址接收从非洲邮寄来的装有毒品恰特草的邮包后,通过中国邮政EMS、敦豪快运(DHL)等方式转寄至美国。其中,被告人丁某甲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至美国的一个邮包(单号EE336719579CN)在途经香港中转时,因藏有毒品被香港海关查扣。
为逃避缉查,被告人丁某甲与同案人kelvin商议,决定利用更为隐蔽的地址进行收货。2015年10月,被告人丁某甲将许某甲提供的两个广东省揭阳市的收件地址翻译成英文后,通过手机微信方式发给同案人kelvin用于接收从非洲邮寄的邮包。在同案人kelvin的安排下,4件邮包(邮件号码为CH152734225ET、CH152734203ET、CH152734217ET、EG164110704ET)从非洲埃塞俄比亚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被寄往“Attn: Xu Yongfei 37 xinyei Rd. Paotaizhen, Jieyang, Guangdong”的地址。随后,被告人丁某甲将发货信息和邮件号码告知许某甲,要求许某甲跟踪邮件并接收货物。2016年1月4日,许某甲接到中国邮政速递公司汕头分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要求收件人携带身份证和邮包内件的价格资料前往汕头邮政办理取件手续。被告人丁某甲知道上述情况后,立即指使许某甲放弃领取邮包。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丁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新世界都汇酒店大堂内被侦查机关抓获。
经鉴定,现场查扣4件邮包的植物,净重39.45千克,植物为卫矛科(Celastraceae)巧茶属(Catha)巧茶(Catha edulis),又名恰特草、也门茶、阿拉伯茶、埃塞俄比亚茶、布什曼茶、东非罂粟、卡塔叶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恰特草39.45千克等;
2.书证:扣押清单、收款收据、收货单、EMS邮件详情单、DHL公司运单、刑事判决书、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的情况等;
3.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扣押笔录等;
5.证人陈某乙、许某乙、陈某甲、丁某乙、孔某某、李某某、万某某、许某甲的证言;
6.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逃避海关监管,通过邮寄方式将毒品走私进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焕霞
2016年10月2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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