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8〕32号
被告人张X芳,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小区**栋**室,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经昆明海关缉私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1日被昆明海关缉私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芳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10时许,昆明海关工作人员在邮局查验包裹时发现一件从美国寄往云南昆明的包裹内有疑似大麻花蕊的植物。10月17日上午,昆明海关侦查人员根据包裹登记的信息,在昆明市**小区**栋楼下将签收包裹的被告人张X芳抓获,从该包裹内查获毒品大麻净重451克。后在被告人张X芳租住的昆明市**小区**栋**室内搜查出其以往走私的毒品大麻净重9克。经鉴定,该大麻为大麻科大麻属的大麻及其雌花枝,从其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大麻及其雌花枝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X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检查、称量、扣押、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芳明知是毒品大麻,而通过邮递的方式从美国购买大麻非法入境,毒品大麻及其雌花枝净重46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丹
2018年2月9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