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155号
被告人卢某甲(外文名L****),男,****年**月**日出生,乌干达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2017年11月20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成都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本院以涉嫌走私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8年3月21日退回成都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4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卢**乘坐由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至成都的ET***次航班入境,卢**在通过海关监管区域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旅检关员在对其所携带的行李箱开箱检查后,从行李箱夹层中查获六包用棕色塑料袋包装的粉末状物品。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接警后,至现场将卢**抓获,并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经检验,上述六包粉末状物品净重2005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53.2%、52.7%、52.5% 、52.6% 、53.7%、50.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采用高度隐蔽方式非法携带毒品海洛因2005克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洁
2018年4月2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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