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7年5月2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决定
取保候审。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于6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金某某认为食用罂粟可以缓解其病情,于2016年11月在南丹县城关镇更垌村下关屯自家菜地种植国家禁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
2017年4月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民警发现,经清点,金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有900株,提取五株送检,其余当场销毁。
经河池市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送检的植物标本为罂粟科的罂粟,属于国家禁种植物品种之一。
公安民警通知金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7年5月2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家属陪同下到南丹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毒品原植物的铲除经过和数量清点记录,提取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销毁经过及销毁清单,植物标本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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