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69********,汉族,专科文化,惠东县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居委**路**栋**房。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 2016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9月18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10月24日被
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由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6日,惠东县公安局**派出所抓获吸毒人员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并于同日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徐某某(已判刑)。当天,派出所民警分别对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进行询问时,三人均指认徐某某与他们一起在徐某某经营的惠东县**镇**大道**大排档(简称**楼)吸食过毒品。之后,办案民警将该三人询问笔录连同其他案件材料通过公安警综系统上报至惠东县公安局,7月26日,徐某某因涉嫌
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惠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被告人唐某某看到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询问笔录中,三人均指认其朋友徐某某与他们一起在徐经营的**楼吸食毒品,为了包庇其朋友徐某某,使徐某某不受到刑事追究,唐某某利用分管**派出所刑侦、治安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派出所的协警温某某先后将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询问笔录中指认徐某某与他们一起在徐某某经营的**楼吸毒的内容予以删除,重新打印一份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均没有指认与徐某某一起在**楼吸毒的询问笔录入卷,并把修改前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询问笔录藏于自已在**派出所宿舍。8月23日,**派出所向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徐某某,由于证人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询问笔录中均没有指认与徐某某一起在**楼吸毒的内容,不符合逮捕条件。后唐某某将修改前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笔录原件移送呈捕,8月30日,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徐某某。
2017年3月12日, 唐某某向惠东县公安局**派出所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抓获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目前该案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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