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西南派出所派出所治安巡逻员,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原系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比亚迪治安巡逻队员,协助辖区派出所履行国家机关职能。2014年7月31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西区派出所接到110警情后,在西区水口村一家超市抓获涉嫌赌“六合彩”人员温某某,并缴获了“六合彩”投注单、赌资和一个装赌资的腰包等财物。随后,民警带温某某回到西区派出所调查。该所治安巡逻队员被告人李某某被安排负责讯问温某某并作笔录。期间,李某某发现在本案所扣押的一个装赌资的腰包里除了有500元人民币外,还有2000元人民币藏在腰包夹层,遂起贪念,告知温某某,如果赌资超过1000元人民币,可能会被刑事拘留,可以帮忙暂行保管,让温某某仅承认被扣押500元赌资。温某某信以为真。李某某按照扣押的赌资为现金500元制作了虚假《讯问笔录》,将另外2000元赌资占为己有,导致法院在判决温某某犯
赌博罪一案中错误认定和没收扣押赌资的数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了牟取2000元私利,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讯问笔录,隐瞒赃款,意图减轻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雪梅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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