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7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
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襄城县紫云镇林站负责开展退耕还林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大庙李村、马涧沟村、马赵村、道庄村、雷洞等村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黄东村、雪楼村、武印同个人承包的荒山等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土地被上报,导致1089121.04元退耕还林专项资金被套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证实。
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襄城县紫云镇林站负责开展退耕还林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大庙李村、马涧沟村、马赵村、道庄村、雷洞等村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黄东村、雪楼村、武XX个人承包的荒山等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土地被上报,导至1089121.04元退耕还林专项资金被套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供认不讳。
其供述与证人付XX、闫XX、候XX的证言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
证人林X、张XX、谢XX、谢X、谢XX、陈XX、陈XX、谢XX、任X、卢XX、赵XX、赵XX、张X、张XX、郭XX、李XX、高XX、李XX、王X、王XX、王XX、李XX、石XX、孙XX、张XX、辛XX、杨XX、杨XX、康XX、张XX、张XX、王XX、刘XX、刘XX、耿XX分别证实了紫云镇大庙李村、马涧沟村、马赵村、道庄村、雷洞等村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黄东村、雪楼村、武XX个人承包的荒山等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土地被上报。
另证实紫云镇林站王某某、付文艺等人在退耕还林巡查、检查验收工作中不认真、上述村委所领取的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用于村公务开支等情节。
并有虚报的退耕还林款名单、领取的退耕还林款存折、收款凭证及开支去向的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土地承包合同及公证书、征用土地协议、国务院下发的《退耕还林条例》、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县级作业设计编制技术细则、襄城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文件、王某某的身份及任职情况的证明、退赃证明等证据证实。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成立,应予支持。
王某某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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