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城镇居民,现在太原移动公司工作。
2013年7月16日因涉嫌
玩忽职守罪被祁县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字(2013)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青、代理检察员赵腾飞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王红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犯王某(已判刑)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批捕在逃人员,为使自己在外脱逃期间不被抓获,王某便以给其同学程某去民政局办理相关待遇为由,骗得程的户口簿给自己办理身份证。
2009年12月30日上午10时许,王某拿程某的户口簿到祁县公安局东观派出所要求办理二代身份证,被告人郭某身为该所聘用的户籍协勤民警,在受理该业务时未按照换发二代身份证业务处理流程办理,致使祁县公安局受理并给王某签发了身份信息为程某、人像为王某的假身份证。
王某用此假身份证外逃,并用此假身份证在晋城市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从事运输工作。
被告人郭某之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有以下量刑情节:1、王某有重大过错;2、造成身份证的发放不应由被告人一人承担;3、当时办理没有照片比对,难度大;4、王某办理身份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
希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的供述。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08年被列为网上逃犯,2009年冬天,他骗取同学程某的户口本到东观派出所办理二代身份证,当时是一个女孩具体办理的,什么也没有问,只是看了户口本,就让他照了像。
3、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东观派出所内勤,兼着户籍工作,也接出警,户籍工作由郭某具体做,杨某只是帮忙,没有具体做。
2009年12月30日他和张某甲出警,做了康狗儿等人的询问笔录。
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韩某是户籍民警,也参与办案,2009年12月30日他和韩某出警,做了康狗儿、郭彩萍、郝汝珍等人的询问笔录。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30日她没有办理过身份证受理。
6、证人郝某、张某乙、田某、程某、裴某的证言,均证实韩某是东观派出所户籍警,也办案,户籍工作由郭某具体办理。
7、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对康狗儿、郝汝珍、王俊帅的询问笔录,证实2009年12月30日韩某出警,不在户籍岗位。
8、王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王某的真实身份。
9、祁县公安局受理程某换发身份证凭证底簿。
10、程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
11、祁县交警队查询的驾驶员信息,证实王某用假身份证办理了驾驶证。
1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王某系网上逃犯。
1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已被判刑。
14、祁县公安局东观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工资表,证实被告人郭某是协勤警,在户政岗位协助韩某办理户口和身份证等相关事宜。
15、被告人郭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公安派出所委托从事公务的协勤民警,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网上逃犯办理了假身份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郭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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