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8月9日出生。
辩护人杨树立,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康某某,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刑诉(2011)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康某某犯
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树立、被告人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国土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等土地管理法规,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当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2008年3月29日,鲁山县兴盛矿业公司与鲁山县国土局签订鲁出(2008)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以总额760万元的价格,取得鲁山县原张店乡申庄村3220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住宅开发。
合同同时约定,土地闲置费标准为出让款总额的20%。
鲁山县兴盛矿业公司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未对土地开发建设利用,造成土地闲置达两年之久。
被告人王某某、康某某在管理土地利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疏于管理,不履行土地出让后的利用监管职责,对鲁山县兴盛矿业公司土地闲置违法行为不采取监管措施,造成未依法征收152万元土地闲置费的严重后果,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王某某、康某某均于2010年9月21日被传唤到案。
2011年1月20日,鲁山县政府以鲁政土(2011)1号文件决定收回鲁山县兴盛矿业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收回手续正在办理中。
以上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树立、被告人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身份证明、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鲁政办(2002)46号”文件、鲁山县国土资源局收费许可证、鲁山县兴盛矿业公司“鲁国用(2008)字第220131号、220132号”土地使用证相关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鲁山县国土资源局证明、鲁山县兴盛矿业公司证明及土地情况照片、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康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康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康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