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高中文化,桂平市垌心乡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住桂平垌心乡西街3—249号。
2012年1月11日因涉嫌犯
玩忽职守罪由桂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2年4月17日经桂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桂平市公安局垌心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0年10月担任桂平市垌心乡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主管林业全面工作。
在任职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不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的“伐前设计、伐区拨款、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疏于对辖区内林业采伐的监管,造成陈城于2011年10月下旬至11月13日在其管辖的林区内“亚婆髻”岭上滥伐林木。
经鉴定陈诚滥伐林木面积为1.8公顷,蓄积量为147.6立方米,出材量为109.9立方米。
陈诚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另查明,在桂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侦查陈诚滥伐林木一案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于2011年12月12日主动向渎职侵权局提交了情况汇报交代自已未能按排人员进行巡查,致使陈诚滥伐林木147.6立方米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于2012年1月11日进行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到案情况说明、任职证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1年12月12日自书的情况汇报,桂平市垌心派出所的证明(证明在2011年10月25日至2011年11月15日在辖区内没有接到林木滥伐、偷伐报警)、证明、砍伐林木鉴定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清点记录、位置图、中共桂平市委员会、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垌心乡机构改革方案通知、桂平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桂平市林业局关于规范乡镇林业站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平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刑事判决书,证人陈诚、练剑辉、李正兰、练剑锋、潘勇光、李发军、莫绍华、张超家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其是由于工作较忙,未能及时按排人员进行巡查,造成陈诚滥伐林木147.6立方米,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保护国家林业资源的职责,致使他人无证滥伐林木蓄积达147.6立方米,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某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前,如实供认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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