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男,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有轨电车治安派出所副所长,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因涉嫌
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
取保候审。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陵检公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日,被告人肖某违反办案规定将涉嫌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带到沈阳市公安局有轨电车治安派出所五楼办案区进行讯问,后在其单独对马某进行看守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马某趁其不备从五楼窗口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原系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有轨电车治安派出所副所长。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肖某在办理一起涉嫌职务侵占案件时,将主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带到沈阳市公安局有轨电车治安派出所临时租用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自动化大厦五楼的办公地点,违反办案规定在五楼办公区对犯罪嫌疑人马某进行讯问,后在其单独看守马某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犯罪嫌疑人马某趁其不备从该派出所五楼办公室窗口跳下。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组织该派出所民警施救。
马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肖某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
鉴于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其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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