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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满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镇街道办事处林业站护林员,住本溪市明山区。
 
现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7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泽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任职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林业站护林员,具体负责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东高堡村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管护、巡查职责,对辖区内李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5月5日至5月20日期间,滥伐林木蓄积48.3455立方米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主体身份证明材料;证人李某、王某、任某、荆某、宗某、奚某、王某1、关某、邹某的证言;本溪市森林公安局技术科、高台子街道办事处、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关于印发《本溪市护林员管理办理》的通知文件、明山区护林员管理考核细则、护林人员护林防火值班表、奚玖刚的工作记录;李明艳滥伐林木案卷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罪行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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