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
因涉嫌犯
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取保候审。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担任扎鲁特旗草原监督管理局监察股股长,负有查处草原违法案件等职责。
因其未履行监管职责,2009年4月至5月期间,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满都呼嘎查5户牧民非法开垦草原197.605亩种植经济作物,其中付宝柱开垦48.388亩,包特木日巴根开垦11.322亩,包特木尔布和开垦12.268亩,大满都拉开垦120.417亩,田胡日乐巴特开垦5.210亩。
经鉴定,以上满都呼嘎查5户牧民共开垦草原面积为197.605亩。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扎鲁特旗草原监督管理局监察股股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草原监管工作职责,未对乌力吉木仁苏木满都呼嘎查草原进行巡查监管,也未指派其他工作人员对该辖区草原进行巡查监管,从而导致满都呼嘎查197.605亩草原被非法开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公诉人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2年2月1日)、立案决定书,能够证明案发情况及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该案系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供述,证人张洪阁、萨仁朝格图、田满达、包那顺巴乙拉、付宝柱、包特木日巴根、包特木尔布和、大满都拉、田胡日乐巴特的证言,能够证明满都呼嘎查大满都拉等5户牧民非法开垦草原的时间、地点、开垦面积、开垦草原后种植农作物种类及非法开垦草原时扎鲁特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未指派工作人员前来阻止;
3证人七十三、满良的证言,能够证明草原监督管理局是农业局的二级单位,2008年10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担任扎鲁特旗草原监督管理局监察股股长,负有查处草原违法案件等职责;
4鉴定委托书、鉴定报告、现场勘验勘查笔录、开垦地块示意图、鉴定资质证书、草牧场承包合同书,能够证明满都呼嘎查非法开垦草原的大满都拉等5户牧民与该嘎查签订了草牧场承包合同,经对非法开垦的草原进行现场勘验勘查,并经具有相关资质人员作出鉴定:付宝柱开垦48.388亩,包特木日巴根开垦11.322亩,包特木尔布和开垦12.268亩,大满都拉开垦120.417亩,田胡日乐巴特开垦5.210亩,以上满都呼嘎查5户牧民共开垦草原面积为197.605亩;
5互联网信息摘要,能够证明满都呼嘎查牧民非法开垦草原一事经有关领导批示;
6扎人干字(2008)25号、扎农牧字(2011)79号文件,能够证明2008年10月,被告人赵某任草原监管局监察股股长。
2011年10月,赵某任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原职;
7扎机编字(2006)15号、扎机编字(2007)1号、通机编办字(2006)35号、扎人劳字[2009]27号文件,能够证明草原监督管理局系农牧局所属二级单位,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内设的草原监察股负有查处草原违法案件及破坏草原建设的的职责,其人员属参照公务员管理;
8被告人户籍信息及执法证,能够证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及其具有执法资格;
9抓获经过,能够证明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
10取保候审手续,能够证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查明的事实密切关联,全部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担任扎鲁特旗草原监督管理局监察股股长,负有查处草原违法案件等职责。
2009年4月至5月期间,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满都呼嘎查牧民大满都拉、付宝柱、包特木日巴根、包特木尔布和、田胡日乐巴特在其各自承包的草牧场内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
以上5户牧民在非法开垦草原期间,被告人未对满都呼嘎查草原进行巡查监管,也未指派其他工作人员对该辖区草原进行巡查监管,后在有关媒体对该非法开垦草原一事暴光后,被告人才知悉此事。
经对大满都拉等5户牧民非法开垦的草原进行现场勘验勘查,鉴定为:付宝柱开垦草原48.388亩,包特木日巴根开垦草原11.322亩,包特木尔布和开垦草原12.268亩,大满都拉开垦草原120.417亩,田胡日乐巴特开垦草原5.210亩,以上共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为197.605亩。
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赵某被口头传唤至扎鲁特旗检察院办案区,其认为自己存在玩忽职守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犯玩忽职守罪。
建议对被告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某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草原监管工作职责,从而导致其监管范围内的满都呼嘎查197.605亩草原被非法开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到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人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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