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原公诉机关: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l9日,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正宁县人,原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副局长,住正宁县。因涉嫌犯
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2013年9月21日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某某,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9日,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正宁县人,原正宁县榆林子学区主任,住正宁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9月20日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兴平,甘肃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会??、彭某某、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庆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雷会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三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庆中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21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甘检公一审刑抗(2015)第1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原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雷会宁的定罪处刑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鹤新、赵巍出庭支持公诉,原审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胡炯文、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兴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是由正宁县榆林子镇下沟村一组村民李军纲(已判处、死亡)申请,经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审批,于2004年10月13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一所私立幼儿园。至2011年,李军纲先后购买了4辆面包车用作校车接送幼儿。为了多拉幼儿,李军纲私自在榆林子镇街道一电焊部将四辆校车的座椅全部拆除后进行了改装,其中,肇事“金杯”甘MA49**号校车于2011年2月购回,属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2011年3月改装,将车内后排座拆除,改制成三条长170cm、宽14cm的长凳。改装后,在日常接送幼儿中,核载7人和9人的面包车乘载40至50多名幼儿,严重超载。有部分幼儿家长和教师多次向李军纲反映严重超员可能发生危险,李军纲却认为只要不超速、不追车,自信事故可以避免,指使驾驶员杨海军等人继续超载接送幼儿。
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司机杨海军(事故中已死亡)驾驶甘MA49**号校车,实载64人,雾天超速行驶,沿正周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正宁县榆林子镇下沟砖厂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樊军刚驾驶的陕D722**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伤、8人轻伤、17人轻微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截止2012年9月2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121042.91元。其中,死亡赔偿9068993元,医药费2052049.91元。尚有4名幼儿在医院接受治疗。
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杨海军驾驶擅自改装的校车,严重超员,雾天超速行驶,会车时占用对方车道逆向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杨海军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樊军刚发现对向小型普通客车逆向行驶时,向左打方向避让,致两车正面相撞,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樊军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王晓娟及62名幼儿无责任。
正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以
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军纲有期徒刑七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20l2)105号批复《关于庆阳市正宁县“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认定,庆阳市正宁县“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雷会宁身为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局长,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分管领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未严格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到位,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对校???源头管理缺位,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彭某某身为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副局长,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到位,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对校车源头管理缺位,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徐某某身为正宁县榆林子镇学区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幼儿园安全管理没有落到实处,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没有建立学区隐患排查台账,未能针对校车超载问题,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又查明,被告人雷会宁为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局长,主管全盘工作;被告人彭某某为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副局长,分管安全工作;被告人徐某某为正宁县榆林子学区主任,主持学区全盘工作。
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的职责是组织发展基础教育,全面管理指导和检查督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等。乡镇学区是农村基础教育的基层业务管理机构,正宁县榆林子学区属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的委派机构,直接受县局领导、指导与管理,无独立的法人资格,职能是负责检查、指导、协调本辖区小学与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及安全管理,分层次、分阶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等工作。
小博士幼儿园用于接送幼儿的两台新购“金杯”中型普通客车未办理注册登记。校车驾驶人杨海军、徐成刚、范进峰驾驶经历未满三年,持B1以下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中型客车;其中肇事校车司机杨海军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9年7月8日,准驾车型B2???被小博士幼儿园聘用时不足三年以上驾龄。肇事的“金杯”甘MA49**号小型普通客车于2011年8月11日注册登记。
另查明,2009年春季,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派出工作组对榆林子镇进行每学期例行的教学、安全(含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时,被告人徐某某向检查组组长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副局长李永锋口头汇报了校车安全隐患问题。李永锋指示被告人徐某某将此情况书面汇报交警队及文化教育体育局分管领导,同时向幼儿园提出整改要求。
2009年4月l0日,正宁县教育督导室向小博士幼儿园发出《幼儿园车辆停运通知单》,指出因车辆不符合幼儿接送车要求,责令停止使用。
2010年5月26日,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向小博士幼儿园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指出存在校车超载等问题,责令限期一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吊销办园许可证,停止办园。
2010年9月16日,正宁县榆林子学区向小博士幼儿园发出通知,指出因车辆违法改装、超载,责令恢复原貌,严禁超载,否则关停该园并限期整改。
2010年8月23日,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以正文教体发(2010)148号文件作出《关于对全县幼儿园检查整顿情况的处理决定》,责令对14所无证等不规范的私立幼儿园停止办园,对包括小博士幼儿园在内需要整改的21所幼儿园经验收初步合格,准予年检换证。并于2010年12月1O日以符合办园标准,同意换证,并提交了《正宁县幼儿园换发办园许可证的报告》,上报庆阳市教育局申请换证。庆阳市教育局为包括小博士幼儿园在内的19所幼儿园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进行了登记备案。2011年7月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为以上幼儿园换发了办园许可证,许可证审批盖章机关为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
2011年前季,小博士幼儿园校车因超载被交警挡住,后被告人徐某某与学区工作人员蔺军怀对李军纲进行了谈话。2011年3月1日、3月5日,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与榆林子学区、榆林子学区与小博士幼儿园分别签订了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2011年3月4日,小博士幼儿园办理校车行驶证等手续时,被告人彭某某签字,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盖章后报正宁县交警大队。后层报庆阳市教育局、庆阳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校车行驶证、牌照等运行手续。
2011年4月22日至6月10日,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根据县政府安排,组织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活动,要求“特别要加强校车管理,各学区要重点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管理,经常深入一线做好安全防??工作。对整治不到位的学校、幼儿园,责令整顿或予以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进度缓慢的学校、幼儿园,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私立幼儿园当场吊销相关证照。”2011年5月7日,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向正宁县安监局上报的安全生产遏制行动企业自查自改报表中,反映“民办幼儿园校车超载严重,对幼儿园校车加大检查力度,各类学校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已全部进行整改”,给安监局上报的集中整治阶段表中填写发现的隐患全部整改,整改率1OO%,处理意见是“对整改不彻底的学校进行督促、检查,并计入年终考核的办法进行处理”,整改意见是“校外交通隐患仍无法得到根治,建议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正宁县安委会办公室2011年7月20日正安办发(2011)22号文件《关于2011年上半年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指出,“大部分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比较重视,组织领导到位,目标责任明确,安排部署周密,工作措施得力,工作成效明显。综合评价,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属于好的单位之一。”该通报同时指出,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重大节日节会期间领导未亲自带队开展安全检查,对11辆校车长期超载问题未采取措施,致使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存在,对阶段性工作也未作安排。正宁县榆林子学区就幼儿园校车超载问题只进行了口头汇报,未做过书面专题汇报。
又查,每学期开学时,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榆林子学区均分别对小博士幼儿园进行了校园及校车安全检查。2011年2月至11月份,榆林子学区先后8次召开小学、幼儿园负责人会议,对包括校园安全、校车等问题??出安排。2011年,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先后发文13次提到校园及校车安全工作。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雷会宁指派被告人彭某某与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樊仰峰对正宁县榆林子镇等地进行学校安全督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榆林子中学检查时指出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问题。2011年11月16日事故发生当晚,被告人雷会宁安排由被告人彭某某与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樊仰峰制作了一份《校园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意见书》,被告人雷会宁又与被告人彭某某商议后,派樊仰峰等人连夜将该意见书送达榆林子学区签收。嗣后,被告人徐某某又指使榆林子学区工作人员蔺军怀书写一份安全工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小博士幼儿园。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证人李军纲、张丽丽的证言证明,小博士幼儿园校车改装,长期超载,正宁县文化教???体育局、榆林子学区工作人员均知情;对校车驾驶员未进行过安全培训。每学期开学时,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榆林子学区均对小博士幼儿园作校园及校车安全检查,口头让把安全抓紧的事实。
证人蔺军怀的证言证明,小博士幼儿园严重超载等问题长期存在,榆林子学区检查时只是口头指出,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驾驶员未进行安全培训,2011年前季小博士幼儿园校车因超载被交警挡住,被告人徐某某与其对李军纲进行了谈话的事实。
证人张同时、窦祺的证言证明,正宁县安委会办公室正安办发(2011)22号文件《关于2011年上半年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情况属实及未有人向其汇报过幼儿园校车超载问题的事实。
证人秦亚军、李贵杰、彭杰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徐某某未向其汇报过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超载问题的事实。
证人李永锋的证言证明,2009年春季被告人徐某某曾向其汇报过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超载的问题,其要求学区书面上报,并要求整改的事实。
证人鲁守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徐某某未向其汇报过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超载的问题,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曾多次开会要求治理,但无什么切实可行的办法的事实。
证人李星明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徐某某未向其汇报过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超载的问题,2011年上半年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曾与交警大队联合督查过校车超载问题的事实。
2、书证。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6号)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整顿经县级??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经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自有校车和租用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记入校车档案,凡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否则禁止运行,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教育和资格审核,不得聘用不合格驾驶人;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颁布的《正宁县私立幼儿园暂行规定》规定,对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幼儿园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吊销证照,停止办园的处罚;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2)正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正宁县“11.16”小博士幼儿园重大校车事故肇事车辆严重超载,座位改装,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人李军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换发办园许可证报告,证明小博士幼儿园经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2004年10月13日审批开办、20l0年4月30日换证的事实;正宁县卫生局便笺及统计表,证明事故发生至2012年9月20目正宁县共计支付伤者医药费2052049.9l元,目前尚有4名幼儿在医院治疗的事实;正宁县私立幼儿园暂行规定,证明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规定对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幼儿园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吊销证照,停止办园的事实;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正教体发(2010)194号文件《关于对全县幼儿教育督查情况的通报》,证明该局从2010年9月22日开始,对全县幼儿园进行督查,发现大多数校车改装座位,超载严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认真整改的事实;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文件《关于对全县幼儿园检查整顿情况的处理决定》,证明20l0年8月23日,该局对全县幼儿园处理及换证的事实;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肇事校车司机杨海军的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正宁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证明文化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及校车、驾驶员的资质审核、审批的事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事实;《安全管理制度》,证明2011年3月,榆林子学区建立包括加强校车管理,严禁超载内???的管理制度的事实;正政办发(2011)136号文件《正宁县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证明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部署开展包括交通安全在内的整治行动的事实;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关于全县2011年春季开学检查情况的通报》、领导讲话等文件,证明该局分阶段部署安排校园安全工作,其中指出幼儿园严重超载运行,责令限期纠改,纠改不彻底的取消办园资格等的事实;正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正安办发(2011)22号文件《关于2011年上半年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证明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的事实;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说明,证明2011年年初至肇事发生未收到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要求配合治理校车超载问题文书的事实:任职文件,证明三名被告人的任职情况;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表,证明???事校车核载9人的事实;正宁县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清单及公证书,证实肇事伤亡人员及赔偿数额等情况;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2012)105号批复,证实“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正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证明,证实乡镇学区无编制的事实;榆林子学区会议记录,证明对校车安全安排进行检查的事实;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会宁、彭某某、徐某某的身份情况。
3、鉴定意见,证明死亡的22人均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或创伤性休克及胸腹腔重要脏器损伤而死亡,受伤的42名幼儿中,重伤l7人、轻伤8人、轻微伤17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杨海军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樊军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王晓娟及62名幼儿无责任。
4、被告人雷会宁、彭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会宁、彭某某、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中,对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长期利用私自改装的校车超载接送幼儿及驾驶员没有驾驶校车资格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不负责任,监管、整改措施不到位,校车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致使“11.16”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伤、8人轻伤、17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11121042.91元的严重后果,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雷会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检察机关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三被告人均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二审中控、辩双方亦无异议,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雷会宁、彭某某、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中,对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长期利用私自改装的校车超载接送幼儿及驾驶员没有驾驶校车资格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不负责任,监管、整改措施不到位,校车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致使“11.16”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伤、8人轻伤、17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11121042.91元的严重后果,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所提理由,原审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玩忽职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且二被告人无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案发后伪造文书并送达小博士幼儿园,有逃避罪责的行为。因此,原审判处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畸轻。
原审被告人彭某某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其虽然名义上分管学校安全工作,但没有分管具体落实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不应该对自己没有分管、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承担法律责任。2009年、2011年向小博士幼儿园发放《幼儿园车辆停运通知单》、《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是教育股和督导室,没有人给其汇报过小博士幼儿园校车安全的问题。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所作的文件,不能成为给其定罪的依据。本案交通事故的后果特别严重,不能等同于彭某某玩忽职守的后果特别严重。因此,彭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榆林子学区没有法人资格,其作为学区主任没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2.“11.16”重大校车事故与其学区主任职责无因果关系;3.其在工作中,特别是对小博士幼儿园的保育和校车安全工作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其向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分管领导和检查的领导多次口头汇报过小博士幼儿园的校车安全问题,也配合当地???警部门工作,找园主谈话,不存在不认真履职、不负责任的情况。原审判决其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11.16”重大校车事故的后果不能成为本案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本院经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开庭出示、质证。原审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分管学校安全工作,有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文件证实,其在日常工作中,也曾就学校安全工作在有关会议上做了部署讲话,签发了相关的文件,并且于案发前一天参与了学校安全的督查工作。其作为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监管学校安全的工作职责,其对小博士幼儿园校车安全问题不重视,未采取有效行动对小博士幼儿园长期存在的校车安??隐患,进行监管,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属于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正确地履行安全监管的职责;榆林子学区系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成立的机构,负责辖区内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育和安全工作。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作为榆林子学区的负责人,虽向上级领导口头汇报过小博士幼儿园校车安全的问题,但没有按有关领导安排向其上级和交警部门作过书面汇报,对小博士幼儿园长期存在的校车安全隐患,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亦属于没有认真正确地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因此,二被告人对小博士幼儿园校车安全问题具有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由于二被告人未认真正确地履行其工作职责,应对小博士幼儿园校车事故的发生,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侵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一)、(二)、(四)项的规定,原审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原一、二审判决中均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对原审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没有在法定刑内判处刑罚,明显不当。检察机关所提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成立。关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原审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有逃避责任行为的理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审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于案发当晚在局长雷会宁的授意下制作《校园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意见书》和《安全工作整改通知书》,并送达小博士幼儿园的情节,授意人雷会宁应是逃避罪责的主要责任人,二被告人在雷会宁授意下制作虚假材料,不能成为对二被告人加重处罚的理由。关于原审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无罪的辩???和辩护意见,因与本案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和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中对原审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和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中对原审被告人彭某某、徐某某的处刑部分;
三、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判处原审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