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阮某某取,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
取保候审,2016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兴盛,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防检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取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取及其辩护人黄兴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初,被告人阮某某取与陈宇霞密谋非法买卖象牙,由陈宇霞向阮某某取出售越南走私进口的象牙,阮某某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部分货款预付给陈宇霞,待陈宇霞交付象牙后,阮某某取再根据收到象牙的情况对差额多还少补。
2015年5月13日,阮某某取将购买象牙的部分货款人民币55万元转入陈宇霞指定的账户。
当晚,陈宇霞曾显胜等人从越南将象牙运至北海银滩附近海边,过驳接应的越野车。
当日4时许,越野车驶离海滩即被缉私民警查扣,查获象牙8根,所查扣的象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人阮某某取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到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取违反海关法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象牙,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阮某某取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阮某某取具有自首情节及属于犯罪未遂,要求本院对被告人阮某某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初,被告人阮某某取与陈宇霞密谋非法买卖象牙,由陈宇霞向阮某某取出售从越南走私进口的象牙,阮某某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部分货款预付给陈宇霞,待陈宇霞交付象牙后,阮某某取再根据收到象牙的情况对差额多还少补。
2015年5月13日,阮某某取将购买象牙的部分货款人民币40万元转入陈宇霞指定的账户,后其应陈宇霞的要求,以先支付红木款等理由继续打15万元到另一个账户。
当晚,陈宇霞曾显胜等人从越南将象牙运至北海银滩附近海边,过驳到接应的越野车。
当日4时许,越野车驶离海滩即被缉私民警查扣,查获象牙8根,所查扣的象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人阮某某取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到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民警于2015年5月14日凌晨4时许在桥港镇附近一海滩成功截获接运走私象牙的本田CRV越野车一辆及涉案运输工具丰田锐志轿车一辆,现场抓获涉案人员4名,查获8根象牙,重量100.7千克。
2、到案经过说明,证实阮某某取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到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3、户籍证明,证实阮某某取出生于1976年11月8日,作案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曾显胜、陈宇霞、赵令德等人搜查及对相关物品扣押的情况。
5、清点记录,证实经依法清点,查获的8根象牙合计重100.7千克。
6、调取通话记录,证实阮某某取手机号码186××××1188与同案人陈宇霞所持号码187××××9459之间的通话情况。
7、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北海市银滩走私象牙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反映案发现场情况。
8、相关照片,证实陈宇霞、曾显胜、赵令德指认过驳象牙的北海银滩及被抓获的具体方位等现场情况、指认涉案车辆及象牙存放情况、被扣押的象牙等物品;以及被扣象牙拆包、过秤照片。
9、辨认笔录,证实阮某某取通过混编照片依法辨认出陈宇霞;陈宇霞从混编照片中辨认出供述里所提到的“蛇仔”即阮某某取。
10、物证鉴定书,证实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涉案象牙制品均为非洲象牙和亚洲象牙制品,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濒发(2001)234号)颁布的价值标准,整根象牙为人民币25万元/根,涉案象牙制品总参考价值为200万元。
11、被告人阮某某取供述,2015年5月初,陈宇霞告诉其越南有象牙卖,当时其没有答应买,后来经过商量,其决定以7000元/公斤向陈宇霞买象牙,由陈宇霞送到广东江门。
陈宇霞让其先打50万元订金,其拖了半个月才去工商银行打了40万元到陈宇霞给的账户,陈宇霞说钱不够,以先支付红木款等理由要其继续打15万元,其往另一个账户打了15万元,两人说好根据收到象牙的情况对差额多还少补。
12、同案人陈宇霞供述,其与曾显胜等人商量从越南走私象牙进境卖给“蛇仔”,其与“蛇仔”商量好从银行汇多少钱就给多少货。
5月13日,“蛇仔”打了款到其给定的账户。
2015年5月14日凌晨,其与曾显胜、王其军驾车停在北海市银滩附近等待装运走私的象牙时,被海关人员抓获。
陈宇霞还签字核对、确认了侦查人员出示所调取的其187××××9459手机号码与“蛇仔”186××××1188手机号码的通话往来记录,以及确认、核对其用陈宇玲尾号0859工商银行账号接受“蛇仔”货款的记录、确认其尾号7835的工商银行账户流水中与“蛇仔”账户的资金往来都是做红木生意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取违反海关法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象牙,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阮某某取已预付款项并与陈宇霞约定在广东交付象牙,因陈宇霞等人在广西北海被抓获,象牙同时被查获,阮某某取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阮某某取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阮某某取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阮某某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阮某某取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阮某某取宣告缓刑。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项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某取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