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小学肄业,住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2017年6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荣成海关缉私分局
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成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于某某乘坐“石岛”号客货班轮由韩国群山至石岛入境。为逃避海关监管,在其随身携带行李中夹藏AFRICA牌香烟15盒,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案值共计人民币195.3元,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110.3元。
另查,2017年3月29日和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于某某二次因走私被荣成海关分别以荣关缉查字[2017]0073号和荣关缉查字[2017]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行政处罚决定书、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书证;
3. 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查验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22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