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镇**村。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嫌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7年4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1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携带红酒1瓶、手机配件耳机41个,手机数据线42条,手机插头42个,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2016年12月21日被皇岗海关处以没收货物的行政处罚,经公告送达被告人陈某某。
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各式面膜共计825张,乳液10支,爽肤水10支,润唇膏128支,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2016年10月4日被皇岗海关处以没收涉案货物的行政处罚,于当日送达被告人陈某某。
2017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携带燕盏2.5千克,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燕盏等;2.书证:查获经过、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5.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
2017年5月31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