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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黄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中国香港人,住深圳市景田北**村**栋**。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批决定,于2017年7月5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9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现场抽查。经检查,海关在其行李里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 LINDOR 巧克力(600g/袋 1.2kg)2袋,烤玉米菓子仙贝Yoshimi(6袋/盒 1.9kg)11盒,屈臣氏牙线棒(50支/盒 0.7kg)15盒,共3项货物物品。被告人黄某某为当天第二次入境旅客,当天在福田口岸入境有同类物品退运记录。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此前一年内曾有两次因走私被行政处罚的历史记录:
 
第一次是2016年3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澳佳宝芹菜籽精华50瓶、旧手机面板41块共2项货物、物品从福田口岸入境,不向海关申报,被皇岗海关定性为走私,偷逃税款人民币3378.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福简字[2016]3120号”于2017年3月7日向其送达生效。
 
第二次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携带燕碎1千克、卸妆嗜喱24瓶、玻尿酸48盒从福田口岸入境,不向海关申报,被皇岗海关定性为走私,偷逃税款人民币219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福简决字[2016]7733号”于2016年5月25日向其送达生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走私货品三项;2.书证:查获经过、出入境记录、行政处罚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明宙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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