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米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8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8月23日以沧公(刑)诉字〔2017〕19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退回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7年9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米某某系沧源县勐董镇养牛农户。2017年7月份,一个叫“尼到”(详情不清,无法抓获)的缅甸佤族男子打电话给被告人米某某问其是否要购买黄牛,被告人米某某便答应并协商8万元的价格购买15条黄牛。经商量,2017年8月1日,“尼到”将15条黄牛从缅甸境内赶到中国沧源县勐董镇上永和村柏油路与上永和村八组水泥路的交叉路口,被告人米某某驾驶其川******仓栅式货车到指定地点接货。当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米某某驾车载牛往沧源县城回来的路上被云南省永和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查获。经鉴定,查获的15条黄牛价格合计人民币59750元。经称量,查获的14条黄牛重量3.46吨(注:其中1条已死亡,故无法称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黄牛;2.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通话清单等书证;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书;5.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估价、现场辨认、称量及讯问被告人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来自境外疫区价值人民币59750元的15条婆罗门牛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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