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额某某,女,蒙古族,高中文化,个体,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镇**嘎查**栋**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乌拉特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6年6月22日被乌拉特海关缉私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乌拉特海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额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6月27日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于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办理,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额某某通过蒙古国国籍女性胡某某经事先通谋,计划将涉案的羊腰子、牛肚、牛肉干货物从**口岸偷运入境,再将货物运到包头市**口岸销售牟利。后额某某雇佣吉某某驾驶面包车(蒙AF****)和巴某某驾驶皮卡车(蒙LDM***)到达特某某饭店,进行倒装涉案货物时,被**口岸边防民警发现。
经检查发现,在吉某某、巴某某分别驾驶的面包车和皮卡车内运载有涉嫌从蒙古国偷运进境的疫区货物羊腰子923.6千克、牛肚230.7千克、牛肉干47.6千克,涉案货物为来自蒙古国疫区的偶蹄类动物制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3年第104号联合公告》之规定,系我国禁止入境货物。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证,涉案羊腰子、牛肚牛肉干货物价格合计人民币60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为非法牟利,逃避我国海关监管,向我国走私禁止入境的来自蒙古国疫区的羊腰子923.6千克、牛肚230.7千克、牛肉干47.6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仁高娃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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