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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网络特大诈骗1000万智豪辩护轻判一年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5-01-23
案情回放:2012年1月,被告人欧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贵州省xx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底被逮捕,此案件共有8人被逮捕。
 
案件办理:
2012年3月,欧阳某某的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家属在介绍案情的过程中,谈到已经为欧阳某某聘请了一位律师,现在因为某些原因,想更换律师。智豪团队在了解案情后,结合团队办理的类似案例认真分析后,同意接受欧阳某某家属的委托,由团队资深律师作为欧阳某某的辩护律师代理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二天赴贵州xx县看守所会见了欧阳某某,并详细了解了欧阳某某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内容。2012年3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对该案件进行了报道,国内多家媒体也予以了转发。由于3月份公安机关尚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故辩护律师还不能查阅案卷,只了解到被告人的供述情况。被告人家属联系律师告知看了该报道后压力很大,报道中称本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而一旦诈骗金额超过50万,量刑起点在10年以上。由于案件的公开报道,家属更加担心被告人会被重判。律师告诉家属,在会见了被告人后,已经及时将具体案情在智豪团队的案件讨论会上做了介绍,团队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已经拟定了辩护的方案,让家属不要在意报道。
 
2012年4月底,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在第一时间赴检察院查阅、复印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并将全部案情提交智豪团队进行讨论,最终智豪团队的意见是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构成诈骗罪,犯罪地位、犯罪金额也存在争议,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
 
2012年9月,xx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欧阳某某等八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涉案总金额共计1100余万元,其中欧阳某某获利77余万元,并将欧阳某某列为本案的第一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提出了:1、指控被告诈骗的主观犯意证据不足;2、如果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其应当是从犯,并非主犯;3、涉案的金额来自于第三方结算单位提供的数据,不能排除该金额中有主犯来自于其他网站的结算款项。4、指控的犯罪实施时间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部分获利金额不应当计算在内。xx法院在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未采纳辩护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2、3、4点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认为被告人虽然列为第一被告,但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参与诈骗犯罪的主要活动,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指控的1100余万元诈骗金额不能确定唯一性,存在其他的可能性,故对于指控的金额也未予以认定;对于存在矛盾的获利金额也未予以认定。
 
最终,xx县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底进行一审宣判,判决第一被告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此,经过智豪团队的努力,一个被报道为特大网络诈骗的案件得到圆满处理,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向智豪团队赠送了锦旗以表感谢之情。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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