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中旬,被害人周四姐等相继与嫌疑人魏某口头约定货物买卖合同,被害人支付了几十万元作为预付货款,后魏某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迟迟发货,随后便编造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并采取关闭手机等逃避措施。
后被害人亦魏某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将嫌疑人魏某抓获。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决定委托。
二、律师辩护:
经过智豪律师集体讨论后统一了思路,认为嫌疑人魏某主观恶性比较小。魏某虽然在合同履行中使用了他人的名片,但名片上的联系电话实际是魏某本人,号码真实有效,没有故意逃避被害人的主观恶意。
确定了思路以后,智豪律师及时与沙坪坝刑警队取得联系申请
取保候审,公安没有在第一时间答复我们。律师再次精准的分析出嫌疑人魏某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无法证实,就此观点先后多次与刑警队的杨警官沟通,后刑警队采纳的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此案确实证据不足,无法证实魏某的主观故意。后对魏某采取取保候审,魏某也及时的将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公安最后将予以撤案。
三、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以魏某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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