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捕前住夏津县城区**街**号,因涉嫌
诈骗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4日由清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
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齐某某(另案处理)谎称现金收绒,利用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骗取赵某某等人信任后,诈骗顾某某、王某某等人价值76830元的绵羊绒,售出后货款未给付卖绒户后逃匿。
2013年6月份至7月份,徐某某、齐某某等人谎称一个月付款,利用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骗取黄某某等人信任后,分多次在大许庄、东康庄等村赊购黄某某、刘某某等人价值521730元的绵羊绒,售出后货款未给付卖绒户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孙美惠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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