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甲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王某甲,女,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白云区**房**号**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市**路**街**巷**号)。2016年12月18日因涉嫌票据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票据诈骗犯罪
 
2016年1月及8、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向多名被害人订购化工材料,并开据不能兑现的远期支票支付货款的形式,诈骗得被害人张某猛货款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王某欢货款人民币103300元、被害人万某平货款人民币210000元、被害人张某生货款人民币114800元、被害人刘某货款人民币211100元、被害人王某货款人民币60815元、被害人张某耀货款人民币92600元、被害人胡某货款人民币54800元、被害人李某货款人民币74550元、钟某货款人民币23800元、被害人陈某莉货款人民币1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营业执照、银行流水、支票、快递单、送货单等书证; 2.证人廖某盛、何某灿、冯某芝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猛、王某欢、万某平、张某生、刘某、王某、张某耀、胡某、李某、钟某、陈某丽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二、合同诈骗犯罪
 
2016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许某娜约定以人民币38000元的价格购买化工原料科莱恩100公斤。次日,被告人王某甲收到上述货物后拒绝支付货款并随后逃匿。
 
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送货单、快递单、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娜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键婕   
2017年6月21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