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某,别名“梁某某”、“阿浩”,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住四川省珙县洛表镇翻身一组30号。因涉嫌
诈骗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17日被临时羁押在成都市
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3月1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温某某、冯某某、王某、王某某(该四人均已判刑)等人以买电线为名,诈骗石家庄市华北五金机电城耿某电线,并让耿某将电线送至他们事先在栾城县308国道与衡井线交口西董铺村北的一个门市内,后以带耿某到别处结账取钱为由将其骗离,并借机逃走。耿某等人迅速赶到卸货门市,货物未被转移。经栾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诈骗的电线价格为92240元。
2、2011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温某某、冯某某、王某、王某某等人用上述同样的方式诈骗石家庄市华北五金机电城张某某电线,张某某将电线送到赵县地税局附近后因联系不上被告人等人,又遇上来此寻找的耿某,张某某的电线未被骗走。经栾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诈骗的电线价格为78150元。
3、2011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温某某、冯某某、王某、王某某等人用上述同样的方式诈骗石家庄市华北五金机电城谷某某电线,让谷某某将电线送到赵县地税局附近。因被害人警觉未被骗走货物。经栾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诈骗的电线价格为74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栾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骗物品等物证;2. 发货清单、境内旅客查询结果列表、刑事判决书、临时羁押提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彦辉、李辉敏的证言;4.被害人耿某、张某某、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某及同案犯温某某、冯某某、王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栾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买卖电线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智泉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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