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
诈骗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柳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涉嫌诈骗、
贷款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潜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2月14日至3月9日;自2017年4月24日至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1月30日至2月15日;自2017年4月9日至4月24日;自2017年6月16日至7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柳某采取
虚构事由并承诺高息的手段,先后骗取许某某、傅某某等12人钱款,由张某某赌博挥霍。其中,张某某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84.9万元,柳某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16.2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柳某以
做菜籽生意、经营粮库为由,许以高息,先后骗取李某甲人民币共计28万元,后归还人民币2.5万元。
2、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柳某以承
建土地整改工程、经营粮库为由,许以高息,先后骗取许某某人民币共计173万元,后归还人民币37万元。
3、2015年3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以经营粮库为由,许以高息,骗取况某某人民币30万元,后归还人民币21万元。
4、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做菜籽生意为由,许以高息,骗取田某某人民币5万元。
5、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柳某以做粮食生意为由,许以高息,骗取凡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归还人民币1.25万元。
6、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柳某以做粮食生意为由,许以高息,先后骗取陈某某人民币共计13万元,后归还人民币2.25万元。
7、2015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做菜籽生意、经营粮库为由,许以高息,先后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后归还人民币3万元。
8、2015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柳某以签订粮食合同缺钱为由,许以高息,骗取董某某人民币30万元。
9、2015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许以利息,骗取柳某某人民币3.5万元。
10、2015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柳某以经营粮库、做棉花生意为由,先后骗取傅某某人民币共计114万元,后归还人民币3.8万元。
11、2015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许以利息,骗取吕某某人民币9.5万元,后归还人民币3000元。
12、2015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许以利息,骗取李某乙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借条等书证;2.证人兰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傅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柳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贷款诈骗罪
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柳某经他人介绍,利用柳某身份证伪造了住址和商铺经营地址等虚假证件,欺骗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为柳某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的贷贷卡,后二被告人将该卡透支,至今未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贷贷卡账户交易明细、营业执照、住址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柳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柳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妍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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