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祖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胡同**号)。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贷款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
贷款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查后,于2015年3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5年3月9日、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祖某某伙同其丈夫李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哈尔滨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购买计某某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开发区的**路****栋**号别墅房为由,出具伪造的购买计某某名下房产的购房协议和人民币500,000元订金收条,骗得被害单位人民币2,000,000元。得到赃款后,被告人于案发前归还人民币350,000元,支付被害单位利息人民币70,000元,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50,000元,其余赃款全部被祖某某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祖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贷款合同、道外法院移送案件函、房屋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及订金收条等;
2.证人计某某、李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隋学良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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