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
因涉嫌犯
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7月12日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同年9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交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文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2年10月11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决定延期审理。
同年11月8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
期间,被告人文某某于2012年11月2日因病死亡,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裁定对其终止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宪明、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与自己所持驾驶证(C类驾驶证)不相符的一辆桂H50616重型自卸货车在本县三门镇大滩村交其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后被告人张某某之舅文某某驾驶桂H50693货车经过该事故现场,文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无大货车驾驶证,不能得到保险理赔款,于是将自己的驾驶证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胜支公司报案索赔。
事后,被告人张某某用文某某的驾驶证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胜支公司办理机动车保险理赔手续,骗取机动车保险赔款16971.75元。
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2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退出保险赔款16971.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及文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询问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项目清单、付款凭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三门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单等书证,证人文某某、文某某、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报案人赵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国家的保险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O一三年二月十四日止。
所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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