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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樊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樊某,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尚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尚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尚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尚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燕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尚义县甲石河乡政府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尚义支公司投保了12000亩玉米种植保险,投保形式为团体保险,其中杏园沟村集体投保1700亩。
2012年8月31日甲石河乡出现霜冻,部分村庄种植的玉米大面积受损。
时任杏园沟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樊某在2011年种植玉米遭受了灾害,因未投保申请补偿没有得到补偿,在杏园沟村实际未受霜冻的情况下,向甲石河乡负责农业保险的农业助理郭进祥谎称该村的玉米地遭受了灾害,郭进祥便将此情况报告了尚义县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勘查受灾情况时,被告人樊某带着郭进祥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受灾严重的邻村侯达子沟村受灾玉米地进行了勘查,并虚报了杏园沟村包括他本人在内的受灾户数和受灾玉米地亩数,共4户,680亩。
此后,被告人樊某利用保管其他三人银行卡的便利,将保险公司打到银行卡上的17680元理赔款取出自用。
案发前,被告人樊某将骗取的理赔款主动交到了甲石河乡政府。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尚义县公安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尚义理赔分部的理赔案卷相关材料,尚义县甲石河乡农村合作经营管理所的收据;证人郭某某、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在甲石河乡政府为各行政村投保玉米种植保险后,趁该乡部分行政村遭受霜冻灾害之机,以非法获取保险赔偿款为目的,虚构该村遭受灾害的保险事故,编造受灾户数和受灾亩数,非法骗取玉米理赔款人民币17680元,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予定罪处罚。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樊某在案发前主动将理赔款交到乡政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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